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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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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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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字串2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字串4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行为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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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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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字串2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字串1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字串2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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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字串3
第六条 学生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字串7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字串3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字串9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字串4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字串9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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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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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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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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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或试读资格(艺术类、非通用语各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字串1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字串5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字串2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字串7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字串4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四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字串2
第十二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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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字串3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应高于12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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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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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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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反映,由院系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字串6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字串8
(1)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字串5
(2)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字串5
(3)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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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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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字串5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批准。 字串5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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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字串4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字串8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字串9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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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字串1 60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字串7 2.0 1.5 字串6 1.0 0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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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制 字串6 |
优 |
良 |
中 字串2 |
及格 |
不及格 字串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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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字串2 |
4.0 |
3.0 |
2.0 |
1.0 |
0 字串7 |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字串2
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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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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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字串3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40%~2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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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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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不算作重修。 字串6
第二十二条 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者,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一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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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该门课的冲突部分。 字串3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字串8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辅修制。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学院和辅修主管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具体办法按《中国传媒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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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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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考试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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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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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字串4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公共基础课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初,其它课程的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重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须申请重修。 字串3
(三)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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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修、重考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重2”等; 字串7
(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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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字串6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字串8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公共基础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字串6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缓考考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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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除非通用语外)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三十二条 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字串3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字串2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字串7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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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予退学的; 字串1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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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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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字串9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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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字串8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普通本科生不得超过学制二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超过学制一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字串3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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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字串3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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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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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字串4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字串8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2学分(含22学分)的; 字串7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一个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字串5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字串1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字串9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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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字串3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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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字串5
第四十四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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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试行)》办理。 字串7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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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程序结束后的15天内办理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字串3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字串5
(三)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字串4
第九节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字串9
第四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字串1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字串7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字串9
第五十一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字串1
第五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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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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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字串3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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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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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字串2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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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字串3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字串3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字串6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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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中国传媒大学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字串8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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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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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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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国家、北京市、学校三级的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字串5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字串2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字串1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故不适合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的学生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前已受过处分的学生按开除学籍处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重犯错误的,应予以开除学籍。 字串3
第六十六条 对犯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字串7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字串8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字串2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做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字串5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字串6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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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影响恶劣的严重错误。
第六十七条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处理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认错态度好并有悔改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的学生,如有重犯要加重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字串5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处分程序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试行)》。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一般在发现违纪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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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对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字串2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字串2
字串2